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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請問全國及在校生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有關資訊可在哪裡查詢?
  • 答:(一)全國部分:請至

  •   (1)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

  •   (2)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http://www.tvtc.gov.tw)。

  •   (3)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http://labor.kcg.gov.tw/taec/)查詢。

  •  

  •   (二)在校生專案部分:請至

  •   (1)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

  •   (2)總召單位:(商科)台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網站

  •              (http://www.slhs.tp.edu.tw/

  •           (工科)台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網站

  •              (http://www.mcvs.tp.edu.tw/)。

二、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分為幾個等級,每個等級的報檢資格規定

  如何?

  •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五條規定:「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
  •   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有關各級別之一般申請檢定資格,請參酌同辦法第
  •   六條至第八條之規定,詳細資料請至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法規彙編/技能檢定相關法
  •   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http://www.labor.gov.tw/)查詢。至某些特殊職
  •   類因配合其特性,於檢定規範中另有特別規定,請 參閱其規範。
三、請問持國外學歷能否報名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 答:依據職業訓局90年11月16日(90)職檢字第○○二七一三八號函規定,持國外學歷報名
  •   參加技能檢定者,應檢具國外學歷證件正本(驗畢退還)及影印後並翻譯為中文版一
  •   份,該影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
四、請問各軍公教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可否請公假?
  • 答:各軍公民營單位現職人員參加技能檢定,依職訓局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73)職檢字第一
  •   六二二號函暨內政部七十四年六月六日(74)台內勞字一九八四號函釋,可申請服務單位
  •   給予公假。

五、特定對象中有工作能力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報名費及證照費有否

  補助,其申請資格如何?

  • 答:(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所稱特定對象係指負擔家計者、中高
  •      齡非自願性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
  •      為有必要者等。
  •   (二)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時,申請人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      者,於報名之日起一年內或自繳納技術士證照費日起三個月內,得檢具證明文件
  •      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申請報名費或證照費之補助。
  •   (三)申請資格:
  •     (一)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配偶、直系親屬等)及全戶內年滿十五
  •          歲以上至六十五歲配偶及直系親屬之在學證明或無工作能力證明。
  •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醫療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二)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付
  •          (再)認定證明。
  •     (三)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四)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
  •     (五)生活扶助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生活扶助戶證明文件。
  •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證明文件。
  •  
  •      申請人對同一職類之同一級別以申請一次為限,單一級別者亦同。
六、請問有關甲級電匠可否換取專科証書乙案。
  • 答:查甲級電匠之取得係依據經濟部主管之「電匠考驗規則」辦理,又查「自學進修學力鑑
  •   定考試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取得乙級以上技術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
  •   證之資格後,具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得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   經查「自學進修學歷鑑定考試辦法」係屬教育部主管,甲級電匠是否符合該辦法第5條
  •   第2款所稱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以及如何轉換專科同等學力問題,請洽教
  •   育部(電話:02-23565847)或至該部網站(http://www.tpde.edu.tw/)洽詢。

七、民國八十年六月底以前取得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是否得以比照勞委會所核發之「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作為聘任職業

  訓練師之資格條件?

  • 答: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之「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該執照自八十四年起修正為不分級)其
  •   效用與勞委會所核發之「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證」具有同等效力,至是否可據以聘任為
  •   職業訓練師,請依「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所訂相關行政程序辦理。

八、已取得汽車修護丙級技術士證之應屆畢業生,未滿十八歲可否參加汽車

  修護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答:目前技術士技能檢定汽車修護乙級係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行辦理,報檢人應具備下列
  •   13項資格之一,始得報檢,並無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    (1)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
  •     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    (2)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 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3)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之五年制專科3年級以上在校學生、二年制及三年
  •     制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之在校學生。
  •    (4)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後,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年以上者
  •    (5)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後,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     者。
  •    (6)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3,200小時以上者。
  •    (7)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    (8)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 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年以上,
  •     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    (9)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後,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   (10)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 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   (11)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12)專校院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或從
  •     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 年以上者。
  •   (13)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者。

九、有關參加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結訓學員汽車修護乙級技術士

  專案檢定取得資格,是否可以比照公路監理機關專案檢定可同時取得汽

  車修護技工執照?

  • 答:查公路監理機關除依權責辦理汽車修護技工執照考驗外,另向勞委會申辦該職類乙級技
  •   術士專案技能檢定,故該單位結訓學員參加一次檢定可同時取得前開二證;報檢人如係
  •   參加一般職訓機構向勞委會申辦之專案檢定,則無法比照取得技工執照。

十、請問具有機密機械職類乙級證照者,是否即具備機械等職類丙級之資

  格?

  • 答:依精密機械職類規範並未規定具備其職類乙級證照者,即具備機械等職類丙級之資格,
  •   且就檢定科目及項目而言,精密機械工雖須具備相關機械職類基本相關知識,但並未涵
  •   蓋所有之技能及知識範圍。
十一、乙級技術士證的取得為何要有學歷的限制或工作時數的限制?
  • 答:按技術士技能檢定旨在測試應檢人員於職場從事特定業務時所具備之專業能力,因此,
  •   對於報檢人之學歷、工作經驗、有無參加職業訓練及已否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均應予考量
  •   之。是以,報考技能檢定資格規定,工作經驗得作為報考條件之一,且不否定持有丙級
  •   技術士證、學歷等亦得作為報考條件。

十二、已於八十九年申請為經濟部中級電器技術人員,可否轉換本會乙級證

   照?

  • 答: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
  •   給技術士證」,因此台端必須參加技能檢定合格,才能取得技術士證,目前並無得比照
  •   換證之法令規定。
十三、取得丙級或乙級技術士證照後如何取得專科同等學力證?
  • 答:教育部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請 參考。

  •   如有進一步疑問請逕洽該部網站(www2.edu.tw)。

  •  
十四、除了全國技能檢定之外,有沒有辦理其他專案的技能檢定?
  • 答:(一)除了每年辦理三個梯次的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定期定點即測即評丙級學科測
  •      試、營建類群即測即評即發證以外,目前尚有其他各種性質的丙級專案檢定。
  •      例如:職訓機構受訓學員丙級專案檢定、國軍人員丙級專案檢定、技職學校在校
  •      生專案檢定等。詳細資料可至本辦公室網址http://www.labor.gov.tw/,點選
  •      【法規彙編/技能檢定相關法規/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   (二)在校生專案部分:請至
  •     (1)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
  •     (2)總召單位:商科-台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網站
  •            (http://www.slhs.tp.edu.tw/
  •            、工科-台北市立木柵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網站
  •            (http://www.mcvs.tp.edu.tw/)。

十五、95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即測即評即發證目前辦理快速便捷有那些職

   類?其報名日程及地點為何?

  • 答:95年度辦理職17職類(一般手工電銲、泥水-砌磚、泥水-粉刷、泥水-面材舖貼、家具
  •   木工、鋼筋、門窗木工、建築製圖、測量、氬氣鎢極電銲、建築塗裝、電腦輔助建築製
  •   圖、混泥土、模板工、半自動電銲、裝潢木工、工業配線。),遠到者提供住宿(含早
  •   晚餐各乙次)酌收費用265元,
  •   相關資訊請洽詢臺南職業訓練中心(http://www.tnvtc.gov.tw/)網站查詢,報名
  •   試務中心聯絡電話:06-6985945分機290。
十六、目前丙級學科定期定點即測即評技術士技能檢定開辦之職類為何?

十七、目前辦理丙級學科定期定點即測即評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單位及地址為

   何?

十八、有關丙級學科即測即評技術士技能檢定之相閞資訊可由何處查詢?
  • 答:有關丙級學科即測即評之考場資訊、開辦職類、測驗日程、成績查詢、線上模擬考等資
  • 訊,請至本辦公室網站中之即測即評服務網查詢(http://www.etest.org.tw/evta/pm/)。
十九、持有技術士證者,可否報考專科學校、大學或大學碩士班?
  • 答:持有技術士證後,且具一定工作年資者,可報考學校如下:按此觀看

  •  
二十、請問技術士技能檢定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應聘之資格條件?
  • 答: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各職類題庫命製人員之遴聘資格應
  •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助理教授以上職務,並有相關科系五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   二、大學校院以上畢業,並有十年以上相關職類教學經驗者。
  •   三、大專以上畢業,現任或曾任檢定相關職類之事業單位之技術部門或訓練部門之主管
  •     職位五年以上或非主管職位八年以上者。
  •   四、高中職以上畢業,具有現已辦理檢定相關職類最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者,並在相關
  •     職類有現場實務經驗十年以上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者。
  •   五、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之代表。
  •   又依本條文第三項規定:「每人限擔任一職類題庫命製人員。」
二十一、請問應如何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
二十二、請問術科測試場地合格證書到期應如何處理?
  •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評鑑合格單位應於有效期
  •   限屆滿前三個月內重新填報自評表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
  •   辦理實地評鑑。
二十三、請問五專肄業學生可否參加勞工安全衛生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答:五專肄業三年級以上之學生,具有現場經驗一年以上,且經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訓練結
  •   業者,可參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二十四、各職類技能檢定試題及答案是否公布?
  • 答:全國檢定學科測試試題與答案及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勞工安全衛生
  •   管理乙級、會計事務乙、丙級及商業計算乙、丙級術科測試試題均於試後翌日公布於本
  •   辦公室網站,至術科答案部分,則比照考試院之做法仍不予公布;技職在校生丙級專案
  •   檢定之學科試題及答案,於試後翌日公布於總召集學校網站。
二十五、如何能成為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其職責為何?
  •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
  •   者,應辦理監評人員之培訓:1.新開發之職類。2.經評估監評人員數量不足之職類。3.
  •   其他有必要辦理之職類。
  •  
  •   監評人員之產生方式分自我推薦及單位推薦二種,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依同辦法第三十
  •   三條規定如下:
  •   1.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職或曾擔任培訓職類相關事業機構之技術人員、高中(職)以
  •    上學校之教師或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師,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八年以上者。
  •   2.專科學校以上畢業,現職或曾擔任培訓職類相關事業機構之課長、工程師或相當職位
  •    以上、職業訓練機構擔任科主任(股長)以上職位或教育單位擔任講師或科主任以上
  •    職位,並從事與培訓職類相關工作達三年以上者。
  •   3.曾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聘請擔任培訓職類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題庫命製人員。
  •   4.由各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推薦具有相當學經歷之專家或主管
  •   (辦)人員。
  •   5.取得培訓相關職類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曾擔任相關工作達十年以上者。
  •   ※單位推派或自我推薦人員之甄選,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辦理。
  •   ※符合第一項所列資格條件之人員,以培訓職類相關科系畢業、實際教授培訓職類相關
  •    課程並持有培訓職類技術士證者,優先遴選參加監評人員之培訓。
  •   ※在技能檢定相關職類之補習班等營利單位擔任行政或教學等工作者,不得參加培訓。
  •  
  •   另依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參加監評人員培訓之人員,應全程參與培訓課程,並經測
  •   試成績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監評人員證書,始得被遴聘擔任監評工作。
二十六、技能檢定技術士人才庫資料如何公佈設定及更新?
  • 答:由合格人員輸入本辦公室網址http://www.labor.gov.tw/,點選左列【資料庫查詢】
  •   後,於【技術士人才庫個人公佈資料設定】,輸入身分證編號、出身年月日及姓名後,
  •   勾選您要公佈的資料;資料如需更新請電洽04-22595700轉第四科。
二十七、監評人員如何遴選?監評品質如何掌握?
  • 答:一、監評人員如何遴選: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技能檢定對各職類監評人員之產生,係依「技術士技能檢定
  •     及發證辦法」第33條明訂相關培訓資格,分別由產、官、學、訓各領域相關單位推
  •     薦或循自我推薦管道,提本會中部辦公室審查委員會審定。
  •   二、培訓課程:
  •     包含實務操作、執行監評能力訓練及技能檢定法規與政策說明等嚴謹培訓過程及測
  •     驗及格後,方能取得合格證書;另試題或評審標準有重大修正時,本會中部辦公室
  •     亦需為該等人員辦理回訓研討,將妥為規劃相關課程務求監評人員執行工作強化職
  •     業認知及實作評分全面說明,齊一監評評分公平、公正標準。
  •   三、管理考核:
  •    (一)、訂定監評人員從事監評工作標準作業程序
  •    (二)、術科測試單位協助考核:
  •        對不適任者依情節分予以廢止或停止職權二年行政處分,以齊一標準達到執
  •        行技能檢定監評之公平、公正標準。
  •    (三)、另於辦理檢定前規定監評人員均需參加監評前協調會,給予監評人員統一作
  •        法之要求,達客觀評分依據。
  •    詳情可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33條
二十八、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年度簡章內容?
  • 答: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將會印製下年度簡章,其內
  •   容將包括技能檢定相關服務資訊、常見問題速查表、技能檢定報名流程及報名方式、報
  •   名表填寫說明、現場報名及學科測試地點、測試當天時間說明、報名費用說明、各梯次
  •   辦理職類與收費標準、其他技術士檢定、報檢資格、檢定方式、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
  •   筆試非測驗題作答注意事項、成績評定、合格發證、其它注意事項等 。各報檢人可於
  •   每年十二月中旬以後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查詢。
  •   或洽詢電話:04-22599594。
二十九、請問如何報名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到哪裡報名?
  • 答:(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每年分三梯次舉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每年十二月印製全
  •      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年度簡章,敘明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報名與學科測試之辦理單
  •      位,報名書表之購買日期、地點、與報名時間,請各報檢人可於每年十二月中旬
  •      以後,至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http://www.labor.gov.tw/
  •      或洽詢電話:04-22599594。
  •   (二)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係委由「經濟部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承
  •      辦,請撥專線電話0800-208-020查詢。
  •      台北市之報檢人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      電話:02-28752807、02-28752948、02-28721940轉218∼224洽詢。
  •      高雄市之報檢人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電話:07-8224609、07-8220790轉403、405洽詢。
三十、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可否參加技能檢定測試?
  • 答:(一)目前外籍配偶未具我國國籍者欲參加技能檢定,除部分特殊規定職類有特殊報檢
  •      資格限制外,只要合法取得外僑居留證、即可依據申請檢定資格規定報檢。依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六條規定: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
  •      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另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後,可搭配相關工作經
  •      歷或職業訓練時數申請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另本會於九十三年三月已進一步同
  •      意大陸地區配偶只要取得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許可證明文件者,得依據相關報檢資
  •      格規定報檢。
  •   (二)九十四年度試辦選擇報檢人數較多之中餐烹調、照顧服務員等一至二個職類,於
  •      北、中、南區各集中一地提供學科測試國語口唸試題服務。外籍配偶於測試時如
  •      需要申請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務者,應於報名時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
  •      件,填具外籍配偶申請協助需求表事先提出申請,本會將統整相關資料預為因
  •      應。
三十一、請問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之考試日期與檢定方式?
  • 答: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每一職類,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
  •   (除了依規定得免學科或術科測試外):
  •  (一)學科測試考試各職類均統一於一天考試(其時間參照報名簡章),採電腦卡作答,
  •     包括是非題(答錯倒扣0.5分)與選擇題各五十題。每題一分,以六十分為及格,
  •     測試時間100分鐘。
  •  (二)術科測試除商業計算乙級、丙級、會計事務乙級、丙級、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勞工
  •     衛生管理甲級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等職類,在學科測試當日下午採筆試測試
  •     外,其餘各職類之術科測試,則依各職類之特性訂定其評分辦法,採現場操作測試
  •     方式,應檢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以正確的工作程序,方法及習慣完成試題實作。
  •     其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為原則,六十分為及格(除於「及格與否」欄註記外,並於成
  •     績欄註明實際分數)。性質特殊之職類得採「及格與不及格」評定之。術科測試之
  •     日期及地點,由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另行以掛號郵件通知。若應檢人想查詢術科測試
  •     之相關問題: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可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網站
  •     (http://www.labor.gov.tw/)-「資訊查詢」查詢應檢人成績資料,資料內會
  •     註明術科測試辦理單位後,直接詢問該辦理單位。
  •     *台北市之報檢人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     電話:02-28752948、02-28721940轉218∼224、02-28752807洽詢。
  •     *高雄市之報檢人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電話:07-8224609、07-8220790轉403、405洽詢。
  •  (三)學科及術科測試兩項均及格才算合格,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給「中華民國技術
  •     士證」。
三十二、請問報考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如何得免參加學、術科測試?
  • 答:(一)93年1月2日起參加技能檢定,除已通過學科測試合格外,一律要測試學科,不得
  •      申請免試學科。
  •   (二)93年1月2日起參加技能競賽,依下列規定得免參加術科測試
  •     (1)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及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前三名或
  •        獲得優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同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     (2)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
  •        定者。
  •     (3)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前
  •        三名,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
  •      前(1)、(2)、(3)項辦理技能競賽之職類,以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辦理技
  •      能檢定職類為限。
  •      前(3)項有關申請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應檢送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三)同時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合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
  •      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
  •      限。惟仍須於報名期間內依一般手續向報名單位辦理報名,繳交報名費或審查
  •      費,並持學科成績及格通知單或術科成績及格通知單提出申請。
三十三、請問身心障礙者參加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有那些協助措施?
  • 答:1.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因身心障礙(視覺障礙、上肢障礙及智障者..等),於測試時,需要
  •    申請特殊試場或服務,應於報名時提出申請,並填寫本申請表(申請表應黏貼身心障礙
  •    手冊影本)。報名時未提出申請或申請表未黏貼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者,視同無需求。
  •   2.雖為身心障礙者,但於學、術科測試時皆無需提供特殊協助,則不需提出申請及填寫
  •    本表。
  •   3.以下表格資料請填寫完整, 但表內有*欄位由主辦單位填寫,考生不須填寫。
  • 申請表下載
  •  

三十四、請問如何查詢成績?申請補發技能檢定成績單?及如何申請學術科

    測試成績複查?

  • 答:(一)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約於4週內完成評定,至於寄發學科成績通知單於簡
  •      章內明定;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
  •      *台灣地區(不含北、高兩市)應檢人如欲查詢成績,除可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       網站(http://www.labor.gov.tw/)查詢外,亦可撥打技術士技能檢定電腦
  •       語音查詢專線(04-22598800)。
  •      *台北市之應檢人請向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       電話:02-28721940轉218∼224、02-28752807、02-28752948洽詢
  •       或上網站(www.tvtc.gov.tw)查詢。
  •      *高雄市之應檢人請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電話:07-8220790轉403、405、07-8224609洽詢
  •       或上網站(labor.kcg.gov.tw/taec/)查詢。
  •   (二)應檢人如欲申請補發全國檢定學術科測試成績單,請向原報名單位申請。【行政
  •      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電話:04-22599545)、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
  •      練中心(電話:02-28721940轉218∼224、02-28752807
  •      、02-28752948、高雄市政府訓練就業中心(電話:07-8220790轉403、405
  •      、07-8224609)】。
  •   (三)參加技能檢定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後15日內(以郵戳為
  •      憑),填具複查申請表(已附在簡章內)及貼足額掛號回郵(25元)信封(請書
  •      明申請人姓名及地址)寄至辦理單位,逾期則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以一次為
  •      限。未收到成績單之應考人,請於學術科測試完30∼45日前向受理報名之單位洽
  •      詢。
  •   (四)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
  •      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
  •      評人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三十五、請問應檢人於檢定期間如欲變更相關資料,應如何辦理?
  • 答:應檢人於檢定期間,如欲變更相關資料(如收件地址或其他等),可依年度簡章後所附
  •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變更資料申請表格式敘明理由,逕寄各受理報名單位,以便更正,
  •   如有延誤,概由報檢人員自行負責。
三十六、請問報檢中、西餐烹調丙級職類一般廚師的資格有何規定?
  • 答: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並接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八小
  •   時以上,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十七、請問報檢中餐烹調乙級職類一般廚師是否要參加衛生講習?
  • 答:參加乙級中餐烹調職類者,報檢人除應符合一般職類之資格外,並須檢附接受各級衛生
  •   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8小時之累計時數卡,始得報檢。
  •   ( 新舊卡皆可使用;使用新卡者必須包含有8小時為丙級之衛生講習 )
  • ◎報名時應繳驗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2份(貼於報名表)及衛生機關認可之衛生講習
  •  累計時數卡正本(驗畢退還)及1份影本、連同報名表、准考證及2張照片(分別黏貼於報名
  •  表正、副表)。
三十八、請問報檢中餐烹調丙級職類資深廚師的資格有何規定?
  • 答:報檢者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   1.民國4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者。
  •   2.國民小學畢(肆)業,或未受國小教育者。
  •   3.相關廚師工作年資15年以上且現在仍在職。
  •   4.曾參加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辦理之衛生講習至少8小時。
  •   ( 新舊卡皆可使用;使用新卡者必須包含有8小時為丙級之衛生講習 )
  • ◎報名時應繳驗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2份(貼於報名表)、學歷證件(或未就學證明)
  •  正本(驗畢退還)及一份影本、經歷證明(正本)及衛生機關認可之衛生講習累計時數卡正本
  •  (驗畢退還)及一份影本、連同報名表、准考證及2張照片(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正、副表)。
  •  
三十九、請問報檢按摩乙級及丙級職類的資格有何規定?
  • 答:本職類係針對視覺障礙者之技能檢定,應檢資格除應為視覺障礙合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   規定取得身心障礙者手冊外,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明文件者,始得參加各級技
  •   術士技能檢定。
  •   (一)丙級: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   (二)乙級:
  •     1.取得丙級按摩技術士證後,從事按摩工作三年以上者。
  •     2.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並取得按摩丙級技術士證。
  •     3.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接受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者。
  •     4.持有「按摩技術士執業許可證」者,並從事按摩工作六年以上者。
四十、請問報檢保母人員職類丙級的資格有何規定?
  • 答:報檢人應同時符合下列3項條件始得報檢。
  •   1、年滿20歲之本國國民。
  •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A、完成國民義務教育(民國59年(含)以前即取得國民小學畢業證書者或民國60年以
  •      後國民中學以上畢業),並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     a.民國93年以前接受各級社政主管機關或其認可之單位所辦理累計時數至少80小時
  •      托育相關訓練合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     b.民國93年以前依據「兒童福利專業人員訓練實施方案」取得之甲、乙、丙類訓練
  •      證書者。
  •     c.民國94年以後修畢「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之保母課程或
  •      教保課程並領有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者。
  •    B、高中職以上幼保相關科系畢業(含綜合高中教育學程)。
  •     [註:幼保相關科系:a (嬰)幼兒保育(學)(技術)科(系、所)、b青少年兒童福利學
  •     系(所)、c.生活應用科學(學)(技術)系(所)-兒童與家庭(研究)組、d.生活應用科
  •     學(學)(技術)系(所)-幼教組、e.護理(學)科(系、所)、f.家政(教育)(學)科
  •     (系、所)、g幼兒教育(學)系(所)、h.幼稚園教師教育學程、i.幼稚(兒)教育師資
  •     科、j.生活應用科學(學)(技術)系(所)-學前教育組、k.兒童發展與家庭學系、l.
  •     家庭研究與兒童發展學系、m、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n.人類發展與家庭學
  •     系、p、特殊教育學系(幼教組)、q.社會福利學系、r.社會工作學系]。
  •  ◎報名時應繳驗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2份(貼於報名表)、學歷證件正本(驗畢退
  •   還)及1份影本、累計時數卡(非保母相關科系報檢人繳交)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1份、
  •   連同報名表、准考證及2張照片(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正、副表)。
四十一、請問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試報檢資格為何?
  • 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一)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畢業者(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者(如下附表規定辦
  •     理)。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及學分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
  •   (三)具有現場經驗5年以上,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並經中
  •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全管理師)。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工作證明書、技術士證照、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
  •      各一份】
  •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
  •     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全管理師)。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及格證明書、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
  •      各一份】
  •   勞工安全衛生職類報檢資格兩年之緩衝期限說明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工安全管理」職類甲級、「勞工衛生管理」職類甲級、及「勞
  •     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報檢資格(含學科、學分認定標準)已在94/10/13修
  •     訂發佈,修正實施前符合原參加技能檢定之資格,而不符合修正後之資格者,自
  •     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二年內(95~96年)仍得參加技能檢定。
  •  ※原學分認定標準94年10月13日以前取得之學分證明將可適用至96年10月12日止,請報
  •   檢人自行參酌。
  •     請點選右側連結觀看「工業安全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四十二、請問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工業衛生專門類科畢業者
  •     (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者
  •     (如下附表規定辦理)。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及學分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
  •   (三)具有現場經驗5年以上,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並經中
  •     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衛生管理師)。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工作證明書、技術士證照、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
  •      各一份】
  •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
  •     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衛生管理師)。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及格證明書、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
  •      各一份】
  •   勞工安全衛生職類報檢資格兩年之緩衝期限說明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工安全管理」職類甲級、「勞工衛生管理」職類甲級、及「勞
  •     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報檢資格(含學科、學分認定標準)已在94/10/13修
  •     訂發佈,修正實施前符合原參加技能檢定之資格,而不符合修正後之資格者,自
  •     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二年內(95~96年)仍得參加技能檢定。
  •  ※原學分認定標準94年10月13日以前取得之學分證明將可適用至96年10月12日止,請報
  •   檢人自行參酌。
  •     請點選右側連結觀看「工業衛生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四十三、請問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肄業修畢工業安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9學分以上者(如下附表
  •     所列核心科目學分數必須佔所規定學分數一半以上,配合其他表列科目學分數達9
  •     學分以上者,即符合報檢資格)。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及學分證明書等影本各一份】。
  •   (二)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具有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
  •     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各
  •      一份】
  •   (三)普通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結業者(勞工安
  •     全衛生管理員)。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及格證明書、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等影本
  •      各一份】
  •   勞工安全衛生職類報檢資格兩年之緩衝期限說明
  •     技術士技能檢定「勞工安全管理」職類甲級、「勞工衛生管理」職類甲級、及「勞
  •     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報檢資格(含學科、學分認定標準)已在94/10/13修
  •     訂發佈,修正實施前符合原參加技能檢定之資格,而不符合修正後之資格者,自
  •     修正案施行之日起二年內(95~96年)仍得參加技能檢定。
  •  ※原學分認定標準94年10月13日以前取得之學分證明將可適用至96年10月12日止,請報
  •   檢人自行參酌。
  •     請點選右側連結觀看「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及學分數認定一覽表
四十四、請問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一)甲級:報檢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檢。
  •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9學分以上者(如下
  •      附表規定辦理)。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及學分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     2.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公共衛生科系院所畢業,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之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
  •      畢業證書及訓練結訓證書影本各一份】。
  •     3.具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資格,且有現場5年以上作業環境測定經
  •      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技術士證照、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影本
  •       各一份】
  •   (二)乙級: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物理
  •      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或
  •      及格證明書及訓練結訓證書影本各一份】
  • 請點選右側連結觀看「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技能檢定相關課程及最高學分認定標準
四十五、請問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一)甲級: 報檢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報檢。
  •     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修習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相關課程12學分以上者(如
  •      下附表規定辦理)。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畢業證書學分證明書影本各一份】。
  •     2.專科以上學校理、工、農、醫、公共衛生科系院所畢業,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      之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畢業證書訓練結訓證書影本各一份】。
  •     3.具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乙級技術士資格,且有現場5年以上作業環境測定經
  •      驗,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技術士證照工作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影本
  •       各一份】
  •   (二)乙級: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乙級化學
  •     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訓練結業者。
  •   【報名時應檢附之佐證資格證件為學歷證件及格證明書訓練結訓證書影本各一份】
  • 請點選右側連結觀看「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技能檢定相關課程及最高學分認定標準
四十六、請問堆高機操作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報檢人必須年滿18歲或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訓練結業者。
  •   ※報名時應繳驗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及影本2份(貼於報名表)、若報檢人未滿18歲則
  •    須另繳驗職業訓練證明正本(驗畢退還)及1份影本、連同報名表、准考證及2張照片 
  •    (分別黏貼於報名表正、副表)。

四十七、請問鍋爐操作丙級、升降機裝修丙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單一級、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單一級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單一級等職類技術士

    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 年滿16歲,得參加鍋爐操作丙級、升降機裝修丙級、固定式起重機操作單一級、移動式
  •   起重機操作單一級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單一級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
四十八、請問勞工安全衛生等五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其檢定方式為何?
  • 答:檢定方式:
  •   一、學科測試:以測試方式辦理,選擇、是非題各50題,採電腦閱卷,測試時間100分
  •     鐘,成績60分為及格。
  •   二、術科測試:依各職類性質,採紙筆測試或現場操作方式辦理。
  •     (一)勞工安全管理甲級、勞工衛生管理甲級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等三職類,
  •        術科測試採紙筆測試作答方式辦理,與學科測試同一日期、地點舉行,上午
  •        學科測試,下午術科測試。
  •     (二)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測定甲、乙級,術
  •        科測試採現場操作方式辦理,測試日期及地點,由術科辦理單位於測試前,
  •        另行以掛號郵件通知。
四十九、請問勞工安全衛生等五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其成績評定方式為何?
  • 答:成績評定:
  •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60分以上為及格,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
  •     標準之規定辦理。
  •   二、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約於4週內完成評定,至於寄發學科成績通知單於簡章內
  •     明定。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辦理單位函送本辦公室,本辦公室於收到成績冊
  •     30日內製發成績通知單。
  •   三、參加技能檢定人員申請成績複查應於接到學、術科成績通知後15日內(以郵戳為
  •     憑),填具複查申請表(已附在簡章內)及足額掛號回郵(25元)信封(請書明申
  •     請人姓名及地址)寄至辦理單位,逾期則不予受理,且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未收到
  •     成績單之應考人,請於學術科測試完一個月後,45日前向受理報名之單位洽詢。
  •   四、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
  •     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
  •     員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
五十、如何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免試學、術科合併發證?
  • 答:分別持有同一職類級別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欲申請發給技術士證者,可通訊、
  •   親自或委託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申請,報名表及辦理流程可參閱簡章附表或
  •   上網下載。
  •   點右側連結下載「技術士技能檢定免學術合格發證報名表及辦理流程
五十一、請問試題疑義如何反映?
  • 答: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   一、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第四十九條試題疑義處理之規定,應檢人對
  •     學科試題或公佈之答案如有疑義,應於測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以郵戳為憑),
  •     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提出,同一道試題以
  •     提出一次為限。
  •   二、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     (一)准考證正面影印請黏貼於本頁。
  •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     (三)應檢職類、級別及題型、題號請務必填寫。
  •     (四)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
  •       請影印申請表或另紙併附(A4大小)。
  •     (五)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
  •       答案或考古題作為佐證資料。)
  •   三、應檢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檢附佐證資料者,主辦單
  •     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將不予受理。
  •   四、應檢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亦不
  •     得對未公佈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   五、術科測試之試題疑義,應檢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測試監評人員予以記錄並處理
  •     之,未當場提出並作成記錄者,事後不予處理。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以
  •     提出一次為限。
  •   六、試題疑義申請表請黏貼准考證正面影本。
  •   七、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准考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乙份即可。
五十二、有關技能檢定丙級暨單一級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如何取得?
  • 答:技能檢定丙、單一及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已登載於本辦公室網站供應檢人下載,並
  •   將該參考資料印製成冊,除電腦軟體應用、網頁設計、調酒等三職類售價為每本60元
  •   外,其他職類每本均為50元;可循下列方式購買:
  •   (1)至本辦公室技能檢定服務中心,以現金現場購買。
  •   (2)檢附書款總金額之郵政匯票、購書明細便條紙(職類、本數、購書者姓名、聯絡
  •      電話),以掛號郵件寄本辦公室,本項運費由買方自行負擔。
  •      諮詢電話:04-22595700轉分機455、456 。
五十三、技術士證遺失、破損、更名如何申請換補發?
  • 答:一、技術士證因不慎遺失、舊證破損、更正錯誤、更改姓名、身分證編號或其他原因
  •     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可至本會職業訓練局各區就業服務中心(站)索取申請書,
  •     依照申請書中規定,備齊各項資料寄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   二、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應檢具資料如下:
  •    (一)申請書(註明姓名、職類名稱、級別等)。
  •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1份(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編號者,加附戶籍謄本1份)。
  •    (三)一吋照片1張。
  •    (四)劃撥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並將劃撥單收據一併寄送勞委會中部辦公室
  •       (劃撥帳號:22458762,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民眾申請換補
  •        發技術士證暨懸掛式證書證照費專戶,地址:台中市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    (五)如係更正錯誤或更改身分證編號,免繳上開證照費。
  •   三、換補發申請書亦可上本辦公室網站(www.labor.gov.tw)表單下載項下點選申請
  •     書列印使用。
五十四、如何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
  • 答:申請懸掛式證書可依下列程序辦理:
  •   一、到就近之就業服務中心(站)索取申請書,或進本辦公室網站
  •     (www.labor.gov.tw)表單下載項下點選申請書列印使用。
  •   二、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    (一)身分證影本1份(正反面)。
  •    (二)技術士證影本1份(正反面)。
  •    (三)1吋照片1張。
  •    (四)劃撥證照費400元之郵局劃撥收據正本乙張(劃撥帳號:22458762,戶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民眾申請換補發技術士證暨懸掛式證書證照費專
  •       戶)。
  •   三、將上項文件資料連同申請書寄本辦公室辦理。
  •     (郵寄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五十五、撥劃技術士證照費,已逾一個月未收到技術士證?
  • 答:如書面詢問應請敘明應檢人姓名、身分證編號、報檢職類名稱、級別、准考證號碼,以
  •   便查復,電話詢問請直撥:(04)22595700轉分機451至457查詢。
五十六、請問技術士證(書)可否出租?
  •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
  •   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   因此,技術士證(書)出租是違法的。
五十七、什麼是技能競賽,其意義為何?
  • 答:技能競賽是結合教育、社會、經濟等多元目標與功能之社會活動,旨在一方面經由公
  •   開、公平、公正的競賽,以評鑑職業教育及職業訓練之成果,使青年技術人力能有互相
  •   觀摩、切磋與交流之機會,並激勵不斷鑽研更高深技能之興趣,以提高技術水準;另一
  •   方面在藉以選拔各職類優秀技術青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進而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技能競
  •   賽,為國爭光。同時藉競賽過程孕育職業榮譽感,對促進社會大眾重視職業技能及技術
  •   訓練,進而提昇各行各業技術人員社會地位,以期建立正確職業觀念,對促進我國當前
  •   的經濟發展與產業升級,具有重大的實質意義。
五十八、全國技能競賽多久辦理一次?目前有那些職類?
  • 答:我國自民國五十七年開始舉辦第一屆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各職訓機構、職業
  •   學校與工商企業均踴躍提名選手參加競技,實為職業訓練與技職教育之年度盛事。同時
  •   全國技能競賽因肩負著選拔優秀選手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的任務,因此參賽者的
  •   年齡限制在21歲以下(惟機器人23歲、集體創作及機電整合25歲),俾符合國際技能
  •   競賽組織的規定。
  •   為因應經濟快速發展對技術人才之需求,競賽職類亦由最初的14職類,增加目前之45個
  •   職類,包括鉗工、模具、精密機械製造、集體創作、電腦輔助機械製圖、CNC車床、
  •   CNC銑床、冷作、銲接、木模、汽車板金(打型板金)、板金、配管、工業電子、視聽
  •   電子、室內配線、工業配線、砌磚、油漆(油漆裝璜)、粉刷、家具木工、門窗木工、
  •   珠寶鑲嵌(金銀珠寶飾品加工)、花藝、美髮、 美容、女裝、鑄造、機電整合、汽車
  •   修護、西餐烹飪、餐飲服務、廣告設計、建築舖面、資訊技術、汽車噴漆、冷凍空調、
  •   烘焙食品(西點製作)、烘焙食品(麵包製作)、中餐烹飪、 資訊與網路技術、網頁
  •   設計、國服、男裝及機器人。
五十九、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多久辦理一次?目前有那些職類?
  • 答:一、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係每二年辦理一次,其目的,在激發身心障礙人士的信
  •     心、毅力與勇氣,使其走出陰霾,積極參與社會一切經濟性、生產性的行列,發展
  •     工作潛能,達到自我實現的目標,進而促使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人士的工作能力予
  •     以重視與肯定,充份提供就業機會。
  •   二、我國自民國73年起,舉辦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為開拓身心障礙人士更廣闊的
  •     技能學習空間,從第1屆之8個競賽職類,增加至目前27個競賽職類,包括籐藝、家
  •     具木工、電腦程式設計、網頁設計、電腦輔助機械繪圖、資料庫建置、陶藝、絹
  •     印、服裝設計、女裝、男裝、工業電子、珠寶鑲嵌、鉗工、海報設計、攝影、木
  •     雕、蛋糕裝飾、冷式烹調、廣告牌設計、英文編輯排版、電腦組裝、鐘錶修理 、
  •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電腦操作(視障)、英文文書處理、花藝。
六十、什麼是國際技能競賽?多久辦理一次?
  • 答:一、國際技能競賽係1950年由西班牙發起舉辦,迄今已有55年的歷史。該國際組織
  •     (WorldSkills,International Vacational Training Organization 簡稱IVTO)
  •     之宗旨在藉由國際技能競賽大會及研討會等活動,增進各國青年技術人員之相互觀
  •     摩、瞭解與切磋,加強國際間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資訊與經驗之交流,進而促進各
  •     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之發展。
  •   二、我國自1970年起參加該組織,並自第20屆國際技能競賽大會起,每屆均派選手參
  •     加,成績表現優異,深獲國際間之重視。
  •   三、國際技能競賽(World Skills Competition)每兩年舉辦一次,目前會員國(地
  •     區)計40個,由各會員國分別申請主辦,迄今已舉辦38屆,第39屆將於96年11月
  •     在日本靜岡縣沼津市舉行。
六十一、什麼是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多久辦理一次?
  • 答:國際展能節International Abilympics係由國際奧林匹克殘障人協會(International
  •   Abilympics Federation)主辦,該組織為一國際性民間團體,係於1981年由日本發起
  •   成立,目前參加該組織者多為各國之民間殘障團體,目前會員國已有34個國家,總部設
  •   於日本。國際展能節活動係由其會員國輪流承辦,每4年舉辦1次,迄今已辦理6屆,第7
  •   屆將於96年11月在日本靜岡縣靜岡市舉行。

六十二、參加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者,如參加技能檢定,是否得免試術科測

    試?

  •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得免術科測試:
  •   一、國際技能競賽組織及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前三名或獲得優
  •     勝獎,自獲獎之日起五年內,參加同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   二、全國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乙級或丙級技能檢定
  •     者。
  •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前三名,
  •     自獲獎之日起三年內,參加同職類丙級技能檢定者。
  •   前項辦理技能競賽之職類,以中央主管機關已公告辦理技能檢定職類為限。
  •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申請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應檢送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六十三、技藝競賽與技能檢定之職類非屬同一職類可否免試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

    答:技藝競賽與技能檢定之職類如非屬同一職類,不得免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

六十四、請問95年度技術士技能檢定室內配線職類與電匠考驗符合申請辦理

    合併發證一試兩證之規定如何?

  •  答:1.電匠考驗係自本(95)年起由經濟部能源局委託本辦公室辦理,有關電匠考驗相關

  •     資格條件及成績保留等規定,係比照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等法規規定,原電
  •     匠考驗係學科成績及格才可參加術科測試,及格後即發證並無成績保留規定,惟自
  •     該規則修正發布後,95年起即有保留3年之規定。
  •    2.本(95)年之後報名術科00703室內配線─乙種電匠或00701室內配線─甲種電匠
  •     (一試兩證)職類之報檢人,由本辦公室核發室內配線及轉經濟部能源局合發甲、乙
  •     種電匠合格證書。至於94年或93年等以前取得00700室內配線術科成績及格者,
  •     並未同時具有甲、乙種電匠術科成績及格之資格。
  •    3.凡95年00703室內配線乙種電匠或00701室內配線甲種電匠術科一試兩證職類及格
  •     者或95年度在校生專案檢定室內配線術科補填電匠資料者,即可併同3年內之學科
  •     及格成績向本辦公室申請辦理合併發證一試兩證,申請表請至勞委會中部辦公室網
  •     站(http://www.labor.gov.tw/)表單下載/申請換補發證書表/免學術合格發證
  •     報名表。
  •    4.本辦公室審核合併發證一試兩證通過後即彙整轉送經濟部能源局後於3-5天內核
  •     發。

六十五、人力仲介業從業資格為何?

  • 答:(一)依勞委會職業訓練局96年1月 3日勞職外字第0960500003 號令修正發布之「私

  •      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就業服務法第36條所稱就
  •      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
  •      等學力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二、…,三、就業服務職類技能
  •      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   (二)本(96)年起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資格之取得,改以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凡具備經
  •      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通過「就業
  •      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領有「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由勞
  •      委會職業訓練局據以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      證書」即具備從業資格。

六十六、通過「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者,是否即具備「就業

    服務專業人員」資格?

  • 答:(一)查本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係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2

  •      章第7條規定辦理,對具一定學歷、工作資歷或訓練時數規定者,所提供之技術
  •      能力檢測;而勞委會職業訓練局96年1月 3日勞職外字第0960500003 號令修正
  •      發布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明訂:「就業服務法第
  •      36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內外高中職以上學
  •      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一、…,二、…,三、就業服
  •      務職類技能檢定合格,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技術士證,並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      證書。」,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勞委會職業訓練局)依其業務職掌對就
  •      業服務專業人員從業資格之規定,二者之資格認定性質及法源依據並不相同。
  •   (二)對具「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並通過學、術科測試合格
  •      者,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核發乙級技術士證,惟如未具備「私立就
  •      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所訂,應具備經教育部立案或認可之國
  •      內外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學歷者,依該法規定將不予發給「就業
  •      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換言之,人力仲介業從業資格,有基本學歷之限制。

六十七、「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測試的技能項目、種類和標準內容

    為何?

  • 答:就業服務技術士之檢定範圍如下:

  •   (一)有關學科與術科之範圍,包括職業介紹及人力仲介、招募、職涯諮詢輔導等三
  •      項目,請參照規範(請上網下載參閱:網址www.labor.gov.tw,之熱門主題之
  •      技能檢定規範之19500就業服務)所列各項技能種類,含技能標準與相關知識。
  •   (二)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之檢定之標準,概以就業服務管理人員應具備之熟悉相關法
  •      令、蒐集分析與應用就業市場、專業精神與職業倫理及顧客關係管理等,為主要
  •      檢定內容。
  •  

六十八、「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報檢資格為何?

  • 答:有關本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報檢資格,係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   7條規定辦理,本條文內容詳錄如下:
  •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
  •      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之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在校學生、二年制及三
  •      年制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之在校學生。
  •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三年以
  •      上者。
  •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
  •      年以上者。
  •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三千二百小時以上者。
  •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
  •      上,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   (十)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者。
  •   (十一)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十二)大專校院以上非相關科系畢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
  •       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者。
  •   (十三)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者。
  •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構或政府
  •   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六十九、「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是否有開辦丙級?

  • 答:查「就業服務」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僅開辦乙級(單一級別)。

  •  

七十、「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應檢資格中,有關大專校院以上

   相關科系之認定為何?

  • 答: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本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   檢定報檢資格中,有關大專校院以上相關科系之認定,本會中部辦公室業於96年01月
  •   08日以勞中一字第0960100007號令修正發布,詳細內容請上網(網址:
  •   www.labor.gov.tw)查閱。

七十一、「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測試何時辦理?簡章及報名表

    何時發售?何地可購買?

  • 答:(一)本職類已列入96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1梯次辦理,於本(96)年1月9日至

  •      12日受理團體報名,1月14日至19日受理個別報名,4月22日測試(學、術科於
  •      同一天辦理測試)。
  •   (二)96年度技能檢定簡章及報名書表,自95年12月26日起至1月19日止在統一便利
  •      商店(7-11)販售,或可於本會中部辦公室網站下載簡章後,至各地報名點購買
  •      報名表。
  •  

七十二、「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測試科目及方式為何?

  • 答:查技能檢定測試科目分為學科及術科,本職類乙級學科測試採測驗題(選擇80題)方式

  •   辦理,術科測試採紙筆開放式作答(即申論、簡答、分析等方式),各科以60分為及 
  •   格,學、術科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如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依「技
  •   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規定,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定 
  •   時,得予保留。
  •  

七十三、已取得本會職業訓練局核發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是否

    仍須參加「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能檢定?

  • 答:(一)為促進國民就業,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我國於81年5月8日制定「就業服務

  •      法」,開放民間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就業服務工作,並為提昇私立就業服
  •      務機構從業人員之素質,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6條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      備置一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其資格及數額規範於「私立就業服務
  •      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6條。
  •   (二)又,隨經濟發展及開放引進外籍勞工,就業服務業務蓬勃發展,私立就業服務機
  •      構(人力仲介業者)數量倍增,因同業競爭,不實廣告、超收費用等非法情事時
  •      有所聞,本會職業訓練局除積極修改相關法令加強規範外,並配合就業服務業多
  •      元化,提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專業知識及倫理道德,辦理就業服務專業
  •      人員講習及測驗,及格者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所謂從業執照,本項測
  •      驗原由職業訓練局主管辦理,現為節省行政成本及定期辦理,自96年度起改由本
  •      會中部辦公室以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辦理,凡通過本職類技能檢定者,除依「技
  •      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核發乙級技術士證外,並由職業訓練局依「私立就業
  •      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而原已
  •      取得「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者,依法已可從事就業服務工作,惟該等人員應
  •      依規定辦理證書定期換發,無須再報名參加技能檢定。
  •  

七十四、持「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是否可以據以申請「就業服務」職類

    乙級技術士證照?

  •   答:「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俗稱之從業執照,與技術士證照之法源、性質及效力

  •     均不相同,無法對照相互換發,民眾如欲取得技術士證,必須通過技能檢定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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