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公司法與證券交易法一、 公司法1. 公司之定義: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 2. 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3. 公司的種類:(1)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2) 有限公司:指「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二、證券交易法1. 性質:為公司法之「特別法」在適用上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因此有關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 2. 主管機關(1) 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簡稱「證期會」,惟民國93年7月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後,證券交易法的主管機關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行政院金管會」。 (2)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條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3. 有價證券依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有價證券是指政府債券及公開募集、發行之公司股票、公司債及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所指之有價證券有四: (1) 政府債券:
(2) 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3) 經行政院金管會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4) 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上述(1)(2)(3)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 證券交易法上之公司係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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